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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隐瞒艾滋病结婚,法院判了

作者:符亚丽编辑     来源:掌上春城    发布时间:2024年11月04日    点击数:

前言:对于这个新闻,可能怎们艾滋病恐惧症恐友们更关心的是和艾滋病感染者在一起,感染了艾滋病毒吗。因为男性坚持服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,病载非常低,这也导致了就算是无保护行为,艾滋病的感染率也会下降非常多。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,艾滋病毒的感染风险与接触病毒体液载量有直接的关系。


原文:婚后半年多,

女子才得知丈夫婚前确诊艾滋病,

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场婚姻。

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?


10月30日,记者从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,依法支持了女子的诉求,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


2020年8月,女子小月和男子小杰经家中长辈介绍相识,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。2023年2月14日,两人登记结婚,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。因当时两人正处恩爱之际,小月自认为双方“知根知底”,所以二人均未进行婚前检查。同年11月,小月意外翻找出小杰随身携带的包中放有疑似抗艾滋病的药品。


在小月的再三追问下,小杰终于承认自己在2021年8月被确诊为艾滋病,因当时两人感情稳定,且自己一直积极治疗、长期服药,应该不具有传染性,便将此事隐瞒下来直至两人缔结婚姻。后经紧急检查,小月虽并未感染艾滋病,但小杰隐瞒病情的行为让她无法接受。随后,小月以小杰恶意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、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。
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,但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,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,负有婚前告知义务,不被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。庭审中,小杰也承认了自己隐瞒患病的事实。因此,法院认定小杰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,故支持小月的诉请,判决撤销小月与小杰的婚姻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。


妻子因病不能怀孕

丈夫申请撤销婚姻

此前,

另一起涉及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

也曾引起社会关注:

面对患病不能怀孕的妻子,

丈夫起诉请求撤销婚姻,

法院经审理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
2017年,周丹(化名)被确诊为卵巢囊肿,手术后未有复发或后遗症。

2021年10月,郭锐(化名)与周丹确定恋爱关系,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。


同年12月31日,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双方在登记前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,婚检结果均显示正常。


2022年7月,周丹确诊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,治疗需切除子宫和双附件。


郭锐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,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,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。2022年10月,郭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。
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规定,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、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,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。


对于“重大疾病”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,还应当结合案情,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,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。综合本案,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。


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,法院认为,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。周丹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,但她在婚前已经治愈,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健康状态。


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,确诊后积极住院治疗,并非“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,久治不愈”的情形。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,郭锐应该给予多些信任、关怀、体谅和包容,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,法院不应认定“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”,故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。


新闻多一点


法官提醒,撤销婚姻关系不同于离婚,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。撤销婚姻后的婚姻状态为未婚,而离婚后的婚姻状态为离异。


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,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:一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;另一种是因胁迫结婚。艾滋病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,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生育,即使小杰称其经过治疗已无传染性,但仍无法改变目前艾滋病尚无法治愈、死亡率较高、遗传性较高等现状,因此,该病应被认定为普通群众眼中的重大疾病。


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真实、自愿、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。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,双方应当坦诚相待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。如确系结婚后才知情,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,若超过限期仍未起诉要求撤销婚姻,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,婚姻关系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