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。过,不能有的,千万不能有。有人,有过一次过(高危),想通过献血来检查自己是不是得了艾滋。殊不知,这是更大的过。
《无偿献血法》规定:在高危性行为之后3个月内不允许献血,因为在病毒感染后,人体产生抗体需要一个过程,从无到有,从很低到可以用试剂检测出来,这一过程一般需要数月时间。因此,医生把这个时期称做“窗口期”。如果在这一时期去献血,一旦被发现,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这个发现就是献血者的血被用在了健康人的身上,然后得了病才能发现。良心上过的去嘛?是不是下地狱呢?
高危后的窗口期血站也查不出来,会把有危险的血液当做正常血液使用。而如果你的血液有问题,通过输血感染给下一个使用者的概率几乎是100%!!你会毁掉一个人,一个家庭的一辈子的!这样的后果你承担得起吗?你的良心能安宁吗?你不怕遭报应吗?
你想想,假如你的血用在了一个正在生孩子的妈妈身上。这位妈妈浑然不知,母婴会传给可怜的婴儿,夫妻生活会传给他的丈夫。原本无辜的家庭就被你给毁了,可是你除了得到了短暂的慰藉,安慰自己还没有感染,还能有什么?
所以,那些怀疑自己有问题的朋友。只要是真正的高危,不放心自己,就等窗口期后就去医院(医院可以匿名,并且只花几十块人民币)或者疾控检测(免费,也可以匿名。)
千万不要试图通过献血来检查!这样,会下地狱的。
有高危行为者应放弃献血,亦对自己良心负责
近些年,艾滋病已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,青少年感染者的感染数量在逐年上升,男男性行为人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不断升高,如果其中有人献血,将使“窗口期”血液感染疾病的风险大增。
“安全血液来源于出于利他主义为动机,且具有健康生活方式的献血者。”福建省血液中心负责人表示,请献血者不要为了检测而献血,更希望有高危性行为者主动放弃献血,“这既是对病人负责,对社会负责,更是对自己的良心和道德负责。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77条、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,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,造成传染病传播、流行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希望能转给更多的人知道。也帮助更多的人、家庭。
张老师:您好,其实您说的这个不无道理,这就说明了每一个人心里住着天使,也会住着一个恶魔,就是人的善恶倾向性,比如人喜欢伪装,喜欢夸张,喜欢玩弄计谋,喜欢利益主导化,但是也也会共情,也会同情,也有深情等等。对于献血,这个老师也同样不是特别推荐,比如说有的人肝功不正常,直接会被认为不合格,那这样有的恐友去献血很可能就误认为自己患病了,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暗示,但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基本可能导致人崩溃。是的,一般是有过高危行为的一般是建议三个月以后再献血,就是避免可能存在的问题,比如现在就明确不建议男同献血,就是有很大的这个问题。所以老师认可这位恐友的说法,如果要检测,最好就是去医院或者疾控,血站主要是供应血液的。特别是有一些血液库存完全不够,2,3天可能就拿出去用,这种还是存在着相当的风险的,包括合并肝炎。所以无论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别人,不要打着献血救人的旗号去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,这个和那些打着帮助恐友,然后销售伪劣产品的部分试纸商有什么差别呢?